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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医改文件汇编4、6控费、绩效
发布人: 2017-08-31

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卫体改发〔201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1027

 

 

 

 

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随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整体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拓展,医院次均费用上涨幅度得到一定控制。但总体上看,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问题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部分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较快,药品收入占比较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的收入占比增加较快,不合理就医等导致的医疗服务总量增加较快等。为有效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增强改革综合成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将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强化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推动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占比,优化公立医院收支结构,实现良性运行。坚持内外兼治、强化监管,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坚持系统治理、防治结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疾病防控和健康管理,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运行效率。坚持立足实际、分层分类,从区域和医疗机构两个层面强化费用调控,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医院的功能定位,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

20166月底,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定期公示主要监测指标,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有所下降。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采取医疗费用控制综合措施

(一)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处方点评、抗生素使用、辅助用药、耗材使用管理等制度。加强中药饮片合理应用监管,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建立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控的药品品规数,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加强预算约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政府办医机构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强化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公立医院病案、临床路径、药品、耗材、费用审核、财务和预算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控制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三)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以及省级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严禁擅自增设床位。严格实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加强使用评价和监督管理。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四)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严厉查处药品耗材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完善并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对高额药品和耗材进入医保目录库进行严格的经济学评价及审查。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到2015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六)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和加强成本控制,留出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各项投入政策,保证医保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促进医疗费用结构合理化。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

(七)构建分级诊疗体系。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以患者为中心制定分级诊疗规范,综合运用行政、医保、价格等多种措施,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在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三级公立医院要逐步减少和下沉普通门诊服务,实现普通门诊占比逐年降低。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及薄弱地区的中医医院应区别对待。

(八)实施全民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加强慢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实施全民健康促进战略,从源头上控制患病率和医疗费用增长。

三、建立医疗费用控制考核问责机制

(一)加强医疗费用监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以区域和机构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医疗收入结构、医疗服务效率等为核心,以本意见明确的主要监测指标为基础,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各地要综合考虑医疗费用的历史情况、医疗服务需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诊疗特点、物价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的年度和阶段性目标。各地医疗费用监测体系要以信息化为基础,建立本地区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二)加强医疗费用排序和公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费用指标监测情况,按地区、按医疗机构进行排序,每年定期按规定公示排序结果,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布主要监测指标各省(区、市)排序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公立医院和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公立中医医院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公开范围。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费用公示制度。

(三)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将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投入、重点学(专)科建设投入、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等挂钩。对于控费目标排名靠前的医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

将医疗费用控制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控费目标要求的公立医院,暂停上述资格,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予启动评审及审批新增床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

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对所属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提高控费指标所占的考核权重,对未按照目标完成费用控制要求的院长,追究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合理诊疗行为作为对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与医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晋升、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并纳入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统一监管。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重要性的认识,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明确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控费目标以及监督考核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控费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监管、检查指导。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形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敢于突破原有体制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规范医疗行为,实现合理控费目标。各级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财政投入和医保引导调控等方面的作用,注重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

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主要监测指标及说明

 

一、主要监测指标

 

医疗费用相关指标

指标要求

1

区域医疗费用增长

实现各地确定的区域医疗费用控制目标

2

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

监测比较

3

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

监测比较

4

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

逐步降低

5

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

逐步降低

6

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

监测比较

7

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

逐步降低

8

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

监测比较

9

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

逐步降低

10

住院的人次人头比

监测比较

11

手术类型构成比

监测比较

12

门诊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

监测比较

13

住院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

监测比较

14

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

逐步降低

15

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

逐步降低

16

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

逐步降低

17

挂号、诊察、床位、治疗、手术和护理收入总和占医疗收入比重

逐步提高

18

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

逐步降低

19

平均住院日

逐步降低

20

管理费用率

逐步降低

21

资产负债率

逐步降低

二、指标说明

(一)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即区域医疗机构医疗总收入增幅=[(区域内医疗机构本年度住院收入+本年度门诊收入)-(区域内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收入+上年度门诊收入)]/(区域内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收入+上年度门诊收入)×100%,用于反映区域医疗费用年度总体增长情况。

(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用于反映医院门诊病人费用负担水平。

(三)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住院收入/出院人数,用于反映医院住院病人费用负担水平。

(四)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本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100%,用于反映医院门诊病人费用负担增长水平。

(五)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本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上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上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100%,用于反映医院住院病人费用负担增长水平。

(六)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各省(区、市)选择10种常见多发疾病,并对各医院各病种收治病例的平均医药费用进行统计,用于反映各医院相同或类似病种平均诊治费用的差异。

(七)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参保患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就医医疗费用×100%,用于反映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水平。

(八)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参保患者就医医保报销目录外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就医医疗费用×100%,用于反映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及医院诊疗和用药合理性。

(九)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本医院诊疗人次,普通门诊是指副高职称以下医师提供的门诊服务,反映病人就医流向。

(十)住院的人次人头比=期内住院人次/期内住院人头数,用于反映在使用均次指标评价情况下,医院分解住院情况。

(十一)手术类型构成比=N类手术台数/手术总台数(N=,,,Ⅳ),用于评价医院住院患者的手术疑难程度,便于对不同医院人均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差异化考核。

(十二)门诊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医院门诊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合理诊疗情况。

(十三)住院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医院住院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合理诊疗情况。

(十四)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医院药品收入/医疗收入×100%,不含中药饮片,用于反映医院药品费用水平和收入结构。

(十五)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医院检查收入+化验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收入结构。

(十六)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医院卫生材料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收入结构。

(十七)挂号、诊察、床位、治疗、手术和护理收入总和占医疗收入比重=(医院挂号收入+诊察收入+床位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收入结构。

(十八)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卫生材料支出/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卫生材料消耗程度和管理水平。

(十九)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用于反映医院对住院患者的服务效率。

(二十)管理费用率=管理费用/业务支出×100%,用于反映医院管理效率和管理成本控制情况。

(二十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用于反映医院的资产中借债筹资的比重和债务风险。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

 

 

 

 

(国卫人发[2015]94号)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指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改进服务质量,落实分级诊疗,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标准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维护健康。坚持共享发展,着眼公众健康,通过加强和完善绩效评价,推动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质量,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注重放管结合,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作用。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透明,确保评价的公信力。

    坚持综合系统、分类分级。建立综合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按照管理层级和机构类型分级分类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对负责人、职工分别实施人员绩效评价。

    坚持激励约束、注重实效。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投入、管理调控及人员职业发展等相挂钩,采取综合措施,奖优罚劣,拉开差距,有效促进绩效持续改进,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创造条件。

 

    二、绩效评价主体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绩效评价。

    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由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与院长签订绩效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绩效评价。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对职工的绩效评价。

    鼓励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特别是首选委托第三方进行满意度评价。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注重吸纳社会公众、患者代表等参与。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体现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维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反映服务和管理过程,注重服务结果,突出目标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具体指标选取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客观稳定、易于获取、科学灵敏、定性定量相结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机构绩效评价应当涵盖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等内容。负责人绩效评价还应包括职工满意度内容。人员绩效评价应当作为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

    (一)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有以下4个方面:(1)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公众满意、政府指令性任务落实、费用控制、与基本医保范围相适应、病种结构合理等情况。其中,政府指令性任务落实包括承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治、支农支边、对口支援、援外、医学人才培养、国防卫生动员、惠民等公益性任务和社会责任的情况。(2)医疗服务提供指标。重点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便捷和适宜等情况,以促进医疗机构合理、规范诊疗。(3)综合管理指标。重点评价人力效率、床位效率、成本效率、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控、医疗收入结构、支出结构、节能降耗以及党建工作和行风建设等规范化管理情况。(4)可持续发展指标。重点评价人才队伍建设、临床专科发展、教学、科研等情况。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有以下4个方面:(1)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公众满意、健康素养提高等情况。(2)服务提供指标。重点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提供情况。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医疗服务包括医疗服务数量和效率、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控制以及中医药、康复、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开展情况,以通过评价促进医疗机构合理、规范诊疗。(3)综合管理指标。重点评价财务资产管理、药品管理、服务模式、信息管理以及党建工作和行风建设等情况。(4)可持续发展指标。重点评价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以上绩效评价指标主要针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绩效评价可参考相关内容执行。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有以下4个方面:(1)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职工满意度、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基层指导等社会责任的落实情况。(2)服务提供指标。重点评价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应急、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完成情况等。具有医疗职能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还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设立医疗服务评价指标。(3)综合管理指标。重点评价党建工作、设备管理、信息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情况。(4)可持续发展指标。重点评价人才队伍建设、科研能力等情况。本意见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有以下4个方面:(1)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公众满意、普法宣传、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2)服务提供指标。重点评价行政许可、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抽检、投诉举报等情况。(3)综合管理指标。重点评价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和行风管理、党建工作、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情况。(4)可持续发展指标。重点评价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四、绩效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工作以标准化管理为方向和基础,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评价指标、反映业绩优劣的基准和尺度,其标准值可主要参考医院评审标准、重点专科评审标准、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医疗质量安全标准、临床诊治指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规范、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应当符合绩效评价指标的特点,遵循医疗卫生工作规律,充分考虑地域社会经济发展差异,既要反映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横向比较,又要反映同一机构自身变化的纵向比较。

 

    五、绩效评价程序

    (一)机构绩效评价程序。(1)绩效评价准备。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组织,确定评价实施机构,设定绩效目标,听取评价对象意见,加强对考评人员和评价对象的培训,掌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方式和方法。(2)医疗卫生机构自评。医疗卫生机构按绩效评价要求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形成自查报告,并提交至绩效评价实施机构。(3)绩效评价实施。以运用信息技术采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为主,综合运用现场核查、专题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手段,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4)绩效评价反馈与改进。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相应改进,改进情况应当作为下一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可根据评价目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人员绩效评价程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施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

    职工的绩效评价程序及评价周期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确定,应当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

    (一)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进行改进,提高绩效,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奖惩,并与财政补助力度、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总体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等挂钩。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由有关方面按程序进行严肃查处。将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鼓励各地将绩效评价结果、程序等纳入信息公开范围,按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人员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以人员绩效评价为重要内容形成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职工的薪酬发放、岗位聘用、个人职业发展与管理等方面激励约束挂钩,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严禁给科室和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人员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公开。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纳入深化医改总体部署,并作为简政放权、加强监管的重要举措,与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政策相衔接,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建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专家库,加强人员培训,不断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中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公共卫生机构等各类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国家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实施绩效评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为绩效评价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设施。

    (二)鼓励地方探索。各地可在本意见明确的指标体系基础上适当调整具体指标,建立完善本地区不同类别、不同功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量化指标权重、标准、分值等操作性内容。要突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加大社会效益、满意度、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指标权重。结合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新的情况和要求,突出对临床路径实施、单病种质量控制等方面指标的评价。各地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推进,研究制定避免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办医机构对公立医院重复评价的措施。要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积极创新评价方式,发挥第三方评价作用。鼓励地方探索通过随机抽取被评价对象、随机选派评价人员等方式,提升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可采取建立多部门联合评价工作组织或互通互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方式,提高评价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技术支撑。鼓励各地建立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绩效评价的基础信息,加强大数据处理技术、统计分析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绩效评价中的应用,实施动态、精准评价。鼓励各地探索将绩效评价指标信息与各管理环节、业务活动流程建立直接联系,确保信息的可及性、真实性和实时性。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分析信息系统,提高绩效评价工作效率。加强绩效评价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由专门力量实施绩效评价,推动绩效评价逐步专业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积极开展政策培训,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充分认识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教育,动员全员参与,将绩效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营造寻找差距、持续改进、追求高绩效目标的氛围。

 

    附件:1.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xls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xls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xls

    4.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xls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